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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再变革:资产股份化经营政策开启
发布时间:2017-01-09     浏览次数:     来源:经济观察报

       机制和收益分配制度,说到底就是落实好农民的集体收益分配权和民主监督权。
 
  封闭流转
 
  《意见》提出,为防止外来资本的侵占,现阶段开展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要严格限制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民所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流转要封闭运行,不能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
 
  农村土地经纪人夏创武已经在北京从事3年土地流转业务,他从实践中得到的结论是,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改革,对个体农民的利益来说是好事。北京周边的耕地少、工业发达等原因,使得他流转的土地以工业用地为主,而其中农村集体经营性用地占到50%。
 
  夏创武告诉经济观察报,他接触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中,大都是承租人直接和土地原有的承包人或村集体签订使用权流转协议。这种传统的流转模式租金固定,且使用权出让后的收益直接交给第一承包人或者村集体,作为集体资产处理。至于农民是否能了解到这部分收益的数额,是否能从这份收益中直接获益,并不知晓。夏创武认为,股权改革后,这部分收益能更好地被分配给农民。但是有土地经纪人提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范围的疑惑,是否封闭流转意味着这部分土地不再对外承包出租?
 
  夏英接受经济观察报采访时说,《意见》中提到的封闭流转是指股权的封闭流转。实际上,由于村集体自身的局限性,很大一部分村集体的村民没有资金和技术来开发利用集体建设性用地,这使得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引进外来资本合作。夏创武的实践也证明,他所接触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大都是村集体外的公司承包,用来建厂房或办公楼。
 
  农业部副部长陈晓华对此的解释是,流转范围、运行规则最为重要的就是要有利于保护农民的基本权利,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同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属于成员集体所有。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的一大的特征是社区性,主要表现在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集体所有。所以,为了保护农民的利益,特别是防止外部资本的侵占,文件明确两点:第一,改革的范围严格限定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第二,股权的流转不得突破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