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沛县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5-01-16     浏览次数:     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沛县农村综合产权
流转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场管委会,县各有关单位:
现将《沛县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促进全县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规范有序进行。
 
                                                                                               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25日
 
 
沛县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维护产权交易秩序,根据《沛县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县辖区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由县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及其各镇(区)分支机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分理处(以下统称交易机构)共同组成。
第三条  交易各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做到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行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流程、统一交易规则、统一收费标准、统一交易鉴证、统一交易软件、统一交易监督、分级办理业务,各自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国土、房产、农经、农业、林业、水利、规划、知识产权等涉及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职能部门按照“统一受理、分职履行、归口管理”的运行方式,做好前期政策咨询、产权审查和交易后的产权变更登记或备案等工作。
第四条  本交易规则适用于下列农村产权(含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以承包、转包、出租、出让、转让、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进行的流转交易活动: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动地承包经营权和“四荒地”使用权;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和集体资产租赁使用权;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
(五)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
(六)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七)农村房屋所有权及闲置宅基地使用权;
(八)农业生产设施使用权;
(九)农业类知识产权;
(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
(十一)二手农用机械所有权;
(十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型建设工程承包权。
 
第二章 交易机构职责
 
第五条   县、镇、村交易职责为:
 县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县农交中心”)主要负责:受理各分支机构提交的交易申请;组织相关部门对农村产权交易项目进行审查;发布交易信息;组织开展产权交易活动;组织合同签订;办理交易价款结算;对产权交易行为进行鉴证等。
各镇(区)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分理处(以下简称“镇分理处”)负责:本镇(区)范围内的农村产权交易申请报名和资料初审,组织镇(区)相关部门对受理项目的产权性质、土地利用规划、土地现状等进行审核确认和现场勘察;协助转让方拟出产权交易公告及合同样本;办理受让方登记事项;组织小额标的物的交易;通过LED屏公示交易信息、交易结果;整理上报交易材料;负责监督本区域范围内交易项目的合同履行;县农交中心授权的其他工作。
各村主办会计是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的联络员,具体负责:本村各类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制定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方案,拟出交易公告初稿及合同草稿;及时将产权交易信息公告和交易结果张贴到村务公开栏和交易项目处;配合做好现场勘察、资产评估、资产移交等工作。
 
第三章 交易范围和权限的界定
 
第六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范围和交易权限界定如下: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所有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到县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和鉴证。其中单宗流转土地面积200亩以上的,由县农交中心组织现场交易;单宗流转土地200亩以下的,由所在镇分理处组织现场交易,并报县农交中心进行备案、鉴证。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动地承包经营权和、四荒”使用权和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动地的承包经营权和荒沟、荒丘、荒滩、荒山使用权以及集体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的交易,必须到县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和鉴证。其中单宗流转面积在50亩以上的,由县农交中心组织现场交易;单宗流转面积50亩以下,由所在镇分理处组织现场交易,并报县农交中心进行备案、鉴证。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经营权及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经营权及所有权以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必须到县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和鉴证。其中合同标的在1万元以上的,由县农交中心组织现场交易;合同标的在1万元以下的,由所在镇分理处组织现场交易,并报县农交中心备案、鉴证。
(四)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交易的,必须县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和鉴证,由县农交中心组织现场交易。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转让的,必须县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和鉴证,由县农交中心组织现场交易。
(六)农业生产性设施使用权。农业生产性设施使用权转让的,必须到县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和鉴证。其中合同标的在1万元以上的,由县农交中心组织现场交易;合同标的在1万元以下的,由所在镇分理处组织现场交易,并报县交中心进行备案、鉴证。
(七)农村房屋所有权。农村房屋所有权转让的,必须到县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和鉴证,由所在镇分理处组织现场交易,并报县农交中心进行备案、鉴证。
(八)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必须到县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和鉴证,由县农交中心组织现场交易。
(九)二手农用机械所有权。鼓励农民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拥有的农用机械到县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和鉴证。
(十)集体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承包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各类构筑物、建筑物的新建、改扩建和村级道路、田间水利、绿化亮化等工程建设项目,无论其资金来源渠道,都必须实行招投标制度。其中项目概算在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必须到县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由所在镇分理处以邀请招标或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并报县农交中心进行备案;项目概算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必须到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由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组织现场交易。
(十一)政府补贴形成的产权。所有政府补贴形成的资产,无论补助对象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还是家庭农场、农户,其产权的流转交易必须到县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和鉴证,由县农交中心组织现场交易。
以上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组两级;流转交易行为包括初次流转交易和到期再次流转交易。
 
第四章 受理转让申请
 
第七条 交易申请
转让方提出产权转出申请,应具备转让行为的主体资格,保证拟转让的标的依法可以出让,并履行民主决策或政府审批程序,向各镇(区)交易分理处或县农交中心提出产权转让申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转让申请书》等资料可向交易机构领取或在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门户网站下载打印。
第八条  提交材料
拟转让产权的一方,应向交易机构提交以下资料,提交的资料应当是原件,如为复印件的,应当由原件持有方签字、盖章。
(一)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转让申请书;
(二)转让方的声明与承诺;
(三)主体身份证明材料:
1.转让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提供机构代码证、负责人身份证;2.转让方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地股份合作社或公司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章程、负责人身份证明、股东会议决议;3.转让方为个人的,提供个人及配偶身份证。
(四)产权权属的证明材料:
按所转让产权的类别分别提供相关权属证明文件:1.所有权证;2.使用权证;3.承包经营权证;4.初次承包经营合同;5.农业知识产权类权利证明;6.股权证明;7.其他有效权属证明。
(五)内部决策文件、同意转让的相关批文:
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决议、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决议、主管部门的批文等。交易项目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同时提供村委会制定的承包(出租、出让)方案,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涉及所有权权属变更的,提交评估报告和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材料。
涉及使用权权属变更的,提交产权所有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材料。
涉及再次流转的,提交原承包合同。
(六)转让标的情况介绍(文字及现场图片等);
(七)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八)委托经办人或中介机构办理交易的,需提交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九)采取联合转让的,应提交联合转让各方签定的联合转让协议,并提交代表联合体办理转让相关事宜的推举书。
(十)交易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转让方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九条 转让申请的登记、审核
镇(区)交易分理处对涉及转让标的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交易条件和受让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等内容进行规范性审核,并亲临待交易项目现场查勘、拍照,耕地、宅基地、荒坡、鱼塘及其他资源性资产,要提供地籍图资料或画出四至草图,并在图上标注出主要数据;房屋、构筑物等不动产要落实准确的坐落位置和数量。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向转让方出具《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所有材料扫描件上传县农交中心,由县农交中心进行产权交易项目登记,并组织国土、房产、水利、农经、农业、林业、知识产权等职能部门,对转让方提交的材料依法进行资格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
 
第五章 发布转让信息
 
第十条 规范信息发布
各镇(区)、村凡是需要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在履行村、镇相关手续后,必须先到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信息登记,由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统一发布信息。
第十一条 信息发布
各镇(区)、村需要发布的信息由镇分理处汇总后报县农交中心,县农交中心对交易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和审核,在江苏省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沛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门户网站、沛县网上村委会等媒体同步发布公告。镇(区)分理处在网上打印交易公告,交村会计张贴在村务公开栏和交易标的物处。
公告应当披露标的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公告时间和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等内容。
第十二条 信息公告的发布期限
转让方应当明确产权转让公告的期限。首次信息公告的期限应当不少于20天,以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门户网站首次信息公告之日为起始日。
第十三条 产权转让信息的变更
转让方不得在信息公告期间擅自变更或取消所发布的信息。
如因特殊原因需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备案程序,经县农交中心审核后,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
第十四条 延长信息公告的发布期限
信息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在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前提下,转让方可以在公告到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申请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每次延长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转让方也可以在公告到期后变更交易条件,重新公告或者终止公告。
第十五条 标的公告价格
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公告的交易底价即标的的公告价格由转让方确定,依照有关规定交易决策需履行决策、批准程序的,按规定执行。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等依法须经资产评估的,转让方或交易决策、批准人确定的交易底价一般不得低于该资产的评估结果。交易底价低于评估结果,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材料。
不需公开交易底价的交易项目,转让方及有关单位应做好交易底价的保密工作。
 
第六章   登记受让意向
 
第十六条 提交材料
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限内,向交易机构提出产权受让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提交的资料应当是原件,如为复印件的,应当由原件持有方签字、盖章。
(一)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受让申请书;
(二)意向受让方的声明与承诺;
(三)意向受让方的主体身份证明材料
1.受让方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2.受让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提供机构代码证、负责人身份证;3.受让方为农民合作社或公司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四)意向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五)符合转出方提出的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
(六)同意受让农村产权的证明。
1.受让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提供按规定形成同意受让决议;2.受让方为专业合作社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章程、负责人身份证、股东会议决议;3.受让方为公司的,提供按章程规定的议事规则,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4.受让方需上级部门批准的,还应提供相应同意受让批复。
(七)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八)采取联合受让的,应提交联合受让各方签定的联合受让协议,并提交推举一方代表联合体办理受让相关事宜的推举书,以及相关文件材料。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意向受让方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七条 登记和审核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意向受让方逐一进行登记,并对其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出具《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并在信息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意向受让方的登记情况及其资格确认意见书面告知转让方。
 第十八条 查阅标的信息
信息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到交易机构查阅转让标的的相关信息和材料,自行或委托专人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交易机构应当接受其查询并为其提供便利。
第十九条 交纳交易保证金
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向交易机构交纳交易保证金后(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
 
第七章 组织交易签约
 
第二十条 交易方式
 农村产权交易方式主要包括公开竞价和公开协商。其中公开竞价方式包括拍卖、招标、竞价、挂牌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组织交易
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交易机构按照公告中约定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有关交易;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交易机构组织交易双方公开协商。涉及第三人依法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的情形,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现场交易工作根据交易标的种类和规模分别由县农交中心或所在镇(区)分理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交易机构应当在确定受让方后,当场组织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农村产权交易确认书》和农村产权交易合同正式文本,交易价格按照竞价成交价。同时要在县农交中心门户网站发布成交公告。
第二十三条 产权交易合同内容
农村产权交易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一)交易双方的名称和住所;
(二)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三)交易方式;
(四)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五)资产交割事项;
(六)合同的生效条件;
(七)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八)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九)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产权交易合同的审核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的内容以及竞价交易结果等,对产权交易合同进行审核,并加盖公章。
 
第八章 结算交易资金
 
第二十五条 交易资金
产权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产权交易合同价款,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产权交易机构实行交易资金统一进场结算制度,县农交中心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交易资金,并保证结算账户中交易资金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 交易资金结算
受让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交易合同价款支付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的结算账户。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首付交易价款须交至产权交易机构的指定结算账户,余下交易价款由受让方直接交至转让方指定账户。标的物押金由受让方直接交付给转让方。
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县农交中心在交易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退还;已成交的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即转为交易服务费,余款转为交易价款。
受让方将产权交易价款交付至产权交易机构结算账户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对符合产权交易价款划出条件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及时向转让方划出交易价款。转让方收到交易价款后,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出具收款凭证。
第二十七条 收费
产权交易的收费标准,经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报物价部门备案,并在产权交易机构的工作场所和信息平台公示。
交易双方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为鼓励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转让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的,免收交易服务费用。交易机构在收到服务费用后,应当出具收费凭证。
 
第九章 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八条 出具交易凭证
产权交易双方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将交易价款交付到县农交所资金结算账户,且交易双方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县农交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
交易双方凭《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办理标的交付、权证过户、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九条   产权交易鉴证的内容
《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应当载明:项目编号、签约日期、转让方全称、受让方全称、转让标的全称、转让方式、交易方式、转让标的评估结果、成交价格、交易价款支付方式、产权交易机构审核结论等内容。
《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应当使用统一格式打印,不得手写、涂改。
 
第十章 交易的中止和终止
 
 第三十条  交易中止
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当事人提出中止申请和有关材料后,经县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可以作出中止交易的决定:
(一)出让的产权有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二)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三)转让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四)交易机构认为有必要中止交易的;
(五)其他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中止期限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一般不超过30天,县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中止期间对相关的申请事由或者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或转请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作出恢复或者终止交易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 交易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可以作出终止交易的决定。
(一)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三)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中止、终止的公告
产权交易中出现中止、终止情形的,交易机构应通过其网站予以公告。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涉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追究其相应责任:
(一)按规定应该进入县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交易的产权而未进场交易或规避进场交易的;
(二)违反规定将必须进场交易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交易的;
(三)涉及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未经民主决策而先行实施的;
(四)提供虚假的公告、证明材料,或者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第三十五条 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员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时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一)对发现的违规交易行为不及时报告或放任纵容、不制止纠正的;
(二)不按规定履行事前核准、备案、告知手续的;
(三)交易公告中有关获取交易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提供虚假的公告、证明材料,或者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四)在交易过程中借工作之便参与违规交易、不当干预正常评标活动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五)在交易活动中索取、收受贿赂的;
(六)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与交易有关的情况或者资料的;
第三十六条  责任追究的种类
责任追究包括组织处理(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解聘、免职等)、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 责任追究程序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有关职责。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责任追究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提出建议;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的责任追究建议作出责任追究决定;责任追究决定机关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责任追究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行政部门归于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争议涉及产权交易机构时,当事人可以向县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